为了全面检验贯彻教学大纲、执行教学计划情况,在完成全部的规定培训项目及学时,送公安部门考试前,组织学驾人结业考核。特制定本制度。
一、每期(车)学员在完成全部培训计划、学时时,驾校将组织学员进行结业考试。
二、考试分设科目二、三项目进行实地考核,也可抽项考核。B类车可增加道路驾驶考核,使用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制作“结业考核成绩单”。
三、监考人员由驾校教务处组织调配。
四、成绩评定:考核与考评相结合。考评成绩不及格者不得参加公安部门的考试。
五、补考办法:考评成绩不及格者,单位根据实际操作差距,制定补训办法,3-7天内补考一次。
六、各学驾人的成绩存个人档案,单位造册登记,统计留存(档),任何人不得弄虚作假。
七、考评成绩合格者及时填写结业证,并将结业号等相关资料录入个人学籍卡。
八、未完成培训项目,发生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,严重违反各项管理规定者缓发。 |